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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林业局关于《荥经县桢楠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8-26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指示,提高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荥经县林业局结合荥经实际,起草了《荥经县桢楠认养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724013889@qq.com,并注明“《荥经县桢楠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15378696203。

附件:《荥经县桢楠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

荥经县林业局

2024年8月26日

荥经县桢楠认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指示,提高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高水平打造中国·荥经桢楠王公园,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促进和规范桢楠认养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桢楠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桢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荥经县行政区域内认定的古桢楠和新植桢楠的认养活动。人工起源建设的经济林除外。

第四条  桢楠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桢楠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  桢楠认养活动由荥经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的桢楠认养活动,荥经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荥经县桢楠王公园管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认养范围、形式与程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桢楠和新植的桢楠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一)生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

(二)权属不明确的;

(三)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

(四)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情形的。

第七条  荥经县林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桢楠和新植桢楠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第八条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桢楠,也可以捐资认养新植的桢楠。捐资认养非特定桢楠的,认养对象由荥经县林业局指定。

第九条  经荥经县林业局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同时有意向认养同一株桢楠的,荥经县林业局将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第十条  单位指定认养桢楠为一级古树的,每株每年5000元;指定认养桢楠为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3000元;指定认养古桢楠为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或认养新植桢楠的,每株每年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桢楠为一级古树的,每株每年3000元;指定认养桢楠为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1500元;指定认养桢楠为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200元。

指定认养的,也可认养方与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第十一条  桢楠认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荥经县林业局提出认养申请。

(二)荥经县林业局核实桢楠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三)荥经县林业局、认养方、被认养方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认养。

(五)荥经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桢楠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桢楠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第三章 认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

第十四条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桢楠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个人捐资认养一株桢楠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任务。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荥经县林业局组织制定认养对象管护方案,对认养对象采取复壮、救助、保护等措施,荥经县桢楠王公园管护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第十八条  认养方不得借认养桢楠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认养方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资,也可以与荥经县桢楠王公园管护中心协商捐资方式。

第二十条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我县桢楠的宣传、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养证书、设置认养标志牌、新植桢楠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认养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监督。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荥经县林业局建立桢楠认养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桢楠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荥经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在认养中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对认养对象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荥经县林业局、荥经县绿化委员会、荥经县桢楠王公园管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 电话:0835-76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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