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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专项救助主要政策清单指引(2026年7月版)

发布单位: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6-07-20 17: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用电优惠

1.发放对象和标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每户每月享受15度免费用电。

2.申领程序。民政部门推送名单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核实后免申即享。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发放对象和标准。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2.申领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同级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享受。

三、普通高中助学金

1.发放对象和标准。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分为1300、2300、3300三档。

2.申领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同级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享受。

四、法律援助

1.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填写经济状况承诺书及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授权书,提供身份证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二)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网络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登记。(三)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租房补助

1.发放对象和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租金减免。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1.2元/月m²;低收入家庭2.4元/月m²,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家庭3.8元/月m²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申请程序。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公租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租房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租房申请。申请步骤: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用人单位)提交申请;2.社区(用人单位)、街道办(主管部门)初审;3.住房保障部门开展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网上进行公示5天;4.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公开实物配租。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发放对象和标准。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如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修缮加固原则上不超过0.5万元/户;新建、重建1.5万元-2.5万元/户(具体按每年中、省资金发放金额为准)。

2.申请程序。个人自愿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部门审批—农户组织实施与验收—资金拨付。

七、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1.发放对象和标准。(1)特困人员、孤儿: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给予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的75%给予资助。

2.申请程序。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资助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按个人选定的缴费档次先行缴纳个人部分,医疗救助再进行定额资助。

八、城乡医疗救助—门诊救助

1.发放对象和标准。(1)特困人员、孤儿: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元。(2)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达到50元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2.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门诊救助。

九、城乡医疗救助—住院救助

1.发放对象和标准。(1)特困人员、孤儿: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0元。(2)低保对象: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及以下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0元。(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按65%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0元。(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及以下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5%,年度救助限额为15000元。

2.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救助。

十、受灾群众救助

1.应急救助

发放对象:受灾群众。发生自然灾害后,主要包括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两类。紧急转移安置是指由政府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不包括由政府负责支付相关费用的转移安置人员)。紧急生活救助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发放标准:人均补助300元。

2.过渡期生活救助

发放对象:受灾群众。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房屋恢复重建完成之前,需由政府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

3.抚慰遇难人员家属

发放对象: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补助对象含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人员。

发放标准:按死亡(失踪)每人补助2万元。

4.受损房屋维修加固

发放对象:受灾群众。是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住房实施维修加固后可继续使用。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发放标准:每户补助0.5万元。

5.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

发放对象:受灾群众。是指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需开展恢复重建。其中:倒塌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住房。

严重损坏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住房。倒塌严损住房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发放标准:一般地区每户重建补助3.5万元,民族地区重建补助6万元。

6.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发放对象:受灾群众。是指为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其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发放标准: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数,以不低于中省冬春救助生活标准,核定补助额。

以上受灾群众救助申请程序。灾害发生后或冬春救助窗口期内,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在村委会通过申报审批系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受灾现场照片、损失证明;银行卡(社保卡)复印件;房屋损毁、农作物受灾、财产损失等相关佐证材料。

7.防汛防地灾避险转移补助(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安置救助金和基层监测员履职考核补助)

发放对象:参与避险转移的村(社区)居民个人和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基层监测员。

发放标准:避险转移标准为25元/人/天,基层监测员为2400元/年(按基层监测员当年实际应得补助的3分之2比例进行市级补助,上限为2400元/年)

申请程序:按照《关于印发〈雅安市防汛防地灾避险转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应急〔2024〕102号),每年年底,各县(区)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申报。

十一、就业援助

1.发放对象和标准。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施优先扶持、重点帮扶,通过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等,解决难就业群体就业难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2.申请程序。符合条件对象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认定通过后享受就业援助服务。

主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 电话:0835-76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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