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雅安市发改委和雅安市住建局《关于调整物业服务管理权限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4〕1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公布《荥经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荥经县住宅首次交房2年内,物业服务费按照该文件指导价执行,2年后价格实行市场化管理。在2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委会可自行选择物管服务方,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化管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该文件执行。
三、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前期物业服务(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收费标准按照《荥经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最高限价标准》(见附件)执行。前期物业收费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包含住宅装修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规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
八、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物业服务机构之前,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向住建部门备案。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
九、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在物管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十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十三、本通知施行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十四、本通知由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荥经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最高限价标准
附件
荥经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最高限价标准
物业 服务 等级 | 最高限价 (元/米²·月,下浮不限)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五级 | 县住建局对服务等级进行核准;收费标准向县住建局和县发改局进行备案。 | |
四级 | 1.60 | 1.00 |
三级 | 1.30 | 0.80 |
二级 | 1.00 | 0.60 |
一级 | —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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