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核和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荥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您对《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请于2020年6月17日—6月24日期间,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835-5805729、18383522772反映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1101180839@qq.com
三、信件传达,通信地址:荥经县严道街道梓潼宫街下街31号(荥经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荥经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荥经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增强责任和法律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乡镇(街道)进行规范管理,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农村改革与乡村建设股,负责本单位宅基地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宅基地日常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农村住房建设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依法审批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审批流程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受理窗口,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方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巡查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事关全县广大农民切身权益,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强化宣传,依法规范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宣传,不断提升农民群众准规守法的意识。
按照县级指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部门协同,督促指导到位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主动入位,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的督促检查。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12个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街道办) 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4
附件5
|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办)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主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 电话:0835-76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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