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荥经县青龙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622795835350W
地址:荥经县青龙镇柏香村1组
单位法定代表人:胥明鑫
2026年6月10日,专项治理暗访荥经县青龙镇卫生院,发现你院当日住院病人9人均不在床。2026年6月15日荥经县医保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荥经县青龙镇卫生院挂床住院问题进行行政立案处理。医保局6月16日-18日组织人员对你院检查,通过查阅医院监控录像、病历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及走访病人,发现你院存在挂床住院问题,未发现虚假诊疗、诱导住院等行为。挂床住院涉及8人,违规总金额7511.38元,医保基金支出5988.42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主要证据:《荥经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现场记录单》、医生及护士询问笔录、住院病人回访表、住院病历资料及雅安市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单等资料。
你院挂床行为违法情节恶劣,但有如实陈述违法违规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实施一般处罚1.5倍的罚款。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报销医保基金5988.42元,并处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5倍8982.63元罚款的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违规报销医保基金及缴纳罚款,其中退回医保基金5988.42元(城乡居民医保)缴至账户:荥经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22542101040013964,开户银行:农行荥经县支行;涉及8982.63元缴纳罚款前请先到医保局二楼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再交到指定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荥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 电话:0835-76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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