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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权责清单 (2024年版)

发布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24-12-18 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1  行政处罚事项具体责任表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2594

行政处罚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595

行政处罚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596

行政处罚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596

行政处罚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597

行政处罚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05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涉嫌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05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涉嫌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2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3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3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4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8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29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23083524-1232545

263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23083524-1232545

263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26督电话:0835-12345

263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23083524-1232545

263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26督电话:0835-12345

263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8

行政处罚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8

行政处罚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3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0

行政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3

行政处罚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3

行政处罚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4

行政处罚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6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涉嫌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行为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行为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49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 年 第 4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 年 第 4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1

行政处罚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展会期间涉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2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四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6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6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7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9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59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0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1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3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4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4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6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152

行政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行政处罚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

遵守禁止、限制使用

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

规定的行政处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一百零六条、2.《商务领域

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

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行政

处罚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

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

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

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一百零六条、2.《商务领域

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

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行政

处罚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

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

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

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一百零六条、2.《商务领域

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

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表2   行政检查事项具体责任表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72 

行政检查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检查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73

行政检查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汽车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74

行政检查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开展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76

行政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76

行政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37

行政检查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第二十

 

 

1.检查责任: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表3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具体责任表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207

其他行政权力

零售商促销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09

其他行政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10

其他行政权力

洗染业经营备案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2.《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表3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具体责任表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207

其他行政权力

零售商促销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09

其他行政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10

其他行政权力

洗染业经营备案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2.《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14 

其他行政权力

举办会展备案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会展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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